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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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北京市雅卉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邱春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雅卉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 225 436.11元,并支付利息(以6 225 436.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市雅卉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 725元,由北京市雅卉博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元(已交纳);由邱春义负担27 6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