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第三人新疆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环路198号幸福花园49-214号(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字第XXXX号)及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强制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苗彦梅(身份证号***)名下。 二、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贾伟、梁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