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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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 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78791元及利息(利息以78791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1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负担210元,由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904元。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的904元,由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永利起重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