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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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武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邱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武宁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21839.60元、利息1478.67元,合计24796.9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