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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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咸阳分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咸阳分部、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02833.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