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咸阳分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咸阳分部、陕西鑫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02833.4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裁判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2-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