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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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盱眙官滩龙宇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盱眙官滩龙宇建材经营部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江苏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