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襄阳市实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820万元及截止2020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期供欠息共计200521.41元;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

息及罚息;

二、被告湖北伟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帆、范菊香、杨晓华、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襄阳市实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4元,减半收取35302元,由被告襄阳市实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伟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帆、范菊香、杨晓华、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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