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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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伟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152万元及截止2021年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0361.06元;从2021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湖北精洲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90616多棒热剪炉、120616多棒热剪炉、九框料双门时效炉、自动中断锯600T、自动中断锯1000T、木纹转印炉各一个,模具加热炉二个),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湖北精洲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伟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4元,减半收取9737元,由被告湖北伟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精洲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