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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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胡显辉于2013年5月2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胡显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66017.6元、利息21149.98元、罚息4411.75元、复利1268.67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20年5月8日,并自2020年5月9日起,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胡显辉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可依法对被告胡显辉名下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筑面积104.7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胡显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瑶鉴定费91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3元,保全费1984元,均由被告胡显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