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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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潘伟、彭鹏对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0808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刘亚杰、张长福在未出资范围内应承担的对扬州水立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其的债务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及诉讼费、保全费20000元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25元,由潘伟、彭鹏负担。芮黎辉预交的诉讼费用2532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潘伟、彭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芮黎辉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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