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姜艳芬、戴学东、李玉民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张培常损失153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诉人戴学东、姜艳芬、李玉民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由上诉人戴学东、姜艳芬、李玉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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