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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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姜艳芬、戴学东、李玉民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张培常损失153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诉人戴学东、姜艳芬、李玉民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由上诉人戴学东、姜艳芬、李玉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