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炳飞、胡勇、章乐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磊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王磊对被告刘永忠所有的位于湖南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开发区[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武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900000元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王磊对金贝儿童场地设备(详见附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900000元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王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64元,减半收取73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炳飞、胡勇、章乐妮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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