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
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桂勇车辆维修费损失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桂勇车辆维修费损失4737.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桂勇车辆维修费损失1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桂勇车辆维修费损失2030.4元;

五、被告徐祥赔偿原告赵桂勇停运、评估费损失23632元;

六、被告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判决确定的徐祥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董士财赔偿原告赵桂勇停运、评估费损失10128元;

八、被告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七项判决确定的董士财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赵桂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赵桂勇负担141元,被告徐祥、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19元,被告董士财、蒙阴瑞发物流有限公司、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2
发布日期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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