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
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经协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宝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集大成海洋石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经协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86774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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