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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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申请人郝敏名下位于兰考县城区侧(众鑫丽景苑)房权证号为:兰房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张赵峰、訾小玲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