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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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余辉、施德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虞锦昌243,058元; 二、被告王余辉、施德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虞锦昌利息(以243,05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4,401元,由被告王余辉、施德宝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