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法院 |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28民初962号 原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泽县北苑路。 负责人:袁锦泽,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备案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税控系统及发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王彦刚(王彦刚现已病亡)系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刚于生前私自将公司备案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拿回家中并私自重新刻制了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办理了税控系统及发票。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办理业务。王彦刚现已病亡公司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财务章、税控系统及发票在被告处。2018年6月4日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做出决议,授权经理袁锦泽代表公司向被告追回上述属于公司的备案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税控系统及发票。被告据不交出。被告行为侵犯了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现依法诉请贵院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应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在举证期间,被告提交石家庄市长安区栗新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为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并提交经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原告的申请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海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楠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