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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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行唐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保险理赔金34962元,赔偿原告***保险理赔金845.63元,赔偿原告***保险理赔金9052.1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计541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1082元,或者提交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