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文杰、李世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4196.17元,本息合计214196.17元;并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1.52%计算支付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李文杰、李世梅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文杰所有的位于东升路4号1-201房屋[产权证号为赣(2××8)武宁县不动产权第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由被告李文杰、李世梅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