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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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庄里镇佳佳惠便民店 富平县鑫隆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8民初 18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富平县庄里镇佳佳惠便民店被没收的货物价款、行政处罚罚款损失共计31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二审案件受 理费951元,共计1464元,由富平县庄里镇佳佳惠便民店 负担571元,代军负担89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马 开 运 审 判 员 雷 晓 宁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