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才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金华本金100000元和利息8134.67元; 二、驳回原告邹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元,减半收取计1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金华负担2元,被告邓才根负担1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