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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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24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130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冻结和轮候查封: 一、对被执行人陈勇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犀浦支行账户(账号6228××××4072)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04月22日至2022年04月22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陈勇名下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弹分理处账户(账号6214××××085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05月19日至2022年05月19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陈勇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董家湾支行账户(账号6217××××761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冻结期限自2021年05月19日至2022年05月19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