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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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 二、曹军、张兴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善明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并支付欠付的借款利息(计算方式:32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赵善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0元,由曹军与张兴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