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筑力物资有限公司
贵州丰沃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德润隆物资有限公司
贵阳郑莹物资有限公司
贵阳鸿泰鑫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贵州丰沃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42元,由贵州丰沃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郑莹物资有限公司、贵阳鸿泰鑫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德润隆物资有限公司、贵阳筑力物资有限公司、张丽、杨溢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92元,由贵阳鸿泰鑫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96元,由贵州丰沃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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