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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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筑力物资有限公司 贵州丰沃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德润隆物资有限公司 贵阳郑莹物资有限公司 贵阳鸿泰鑫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贵州丰沃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42元,由贵州丰沃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郑莹物资有限公司、贵阳鸿泰鑫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德润隆物资有限公司、贵阳筑力物资有限公司、张丽、杨溢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92元,由贵阳鸿泰鑫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96元,由贵州丰沃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