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劲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科宝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科宝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劲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74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747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科宝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原告重庆劲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科宝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