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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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 天津市名洋湖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与天津市名洋湖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3日解除; 二、天津市名洋湖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租赁土地及房屋恢复原状(土地堆置物搬离、停滞车辆移走、猪圈拆除、房屋腾空)并交付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 三、天津市名洋湖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租金及占用使用费(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1668444元); 四、天津市名洋湖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182,916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此后,以当年欠付租金为基数,自欠款当年1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08元,由天津市名洋湖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