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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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房宇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 299 443.28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 1299 443.28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房宇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0 909元。 三、北京冠杰亚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房宇浩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何亮、高玉友所共同持有的车质尚(北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北京冠杰亚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房宇浩行使追偿权。 六、驳回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945元,由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2元(已交纳),由房宇浩、北京冠杰亚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何亮、高玉友负担16 8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何亮、高玉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