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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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理赔款83806.48元; 二、被告***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逾期保费6966.67元; 三、被告***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0773.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