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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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代偿还的借款本息40560.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险费3301.3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违约金(40560.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