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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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位于苏州市××坊××号××幢××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苏国用(2000)字第3××7号]及不动产内装潢由邱虹、邱炜、邱华、邱枫按份共有(各享有25%的所有权份额),邱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配合邱虹、邱炜、邱华、邱枫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邱虹、邱炜、邱华、邱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邱隽支付分割归并款39.60954万元。 三、驳回邱虹、邱炜、邱华、邱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3元,由邱虹、邱炜、邱华、邱枫负担3982元,由邱隽负担7331元。邱虹、邱炜、邱华、邱枫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7331元由本院退还,邱隽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6619,开户银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评估费16000元,由邱虹、邱炜、邱华、邱枫负担5632元;由邱隽负担10368元,邱隽应负担评估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邱虹、邱炜、邱华、邱枫。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