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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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志平支付尚欠货款16,07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16,0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殷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