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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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华鑫制衣有限公司 东莞市义润箱包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义润箱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社旗县华鑫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社旗县华鑫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0元,由被告东莞市义润箱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