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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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郑建平代廉冬俊签署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中,廉冬俊为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即乙方); 二、郑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址于厦门市集美区××东山社下许地东至许惠全、西至连生、南至公路、北至下许的4.7亩土地以及地上两层、地下一层占地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屋移交给廉冬俊管理使用并将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原件、收款收据、账本等相关文件移交给廉冬俊; 三、郑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廉冬俊支付代收租金(按5000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廉冬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廉冬俊负担1300元(已预缴),由郑建平负担6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