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黎武平与被告况亚敏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 二、被告况亚敏退还原告黎武平已支付的店面租赁费22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黎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6154-003。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况亚敏负担。 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