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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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安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扬州安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经纪合同》已于2019年5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扬州安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406000元及利息(以40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522元,由被告扬州安信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