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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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秋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60602192406113); 二、被告谢秋艳、傅峰应共同偿还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3月15日尚欠的利息为153044.19元;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自2021年3月16日起计至2022年8月21日止;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自2022年8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傅镜远名下的位于合浦县不动产【产权证书号:桂(2019)合浦县不动产权第0045798号】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傅镜远、傅雄、陈燕燕、傅超、陈晶晶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40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012元,由被告谢秋艳、傅峰、陈燕燕、陈晶晶、傅超、傅雄、傅镜远负担。受理费22012元原告已预交,由上述七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