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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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沙县禹谟牌坊岩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张奎明、金沙县禹谟牌坊岩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永康工程款103840元,并从2020年6月26日起以1038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吴永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奎明、金沙县禹谟牌坊岩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