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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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诚泉建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货款495476.8元及逾期利息(以495476.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扬州诚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6元,依法减半收取51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63元,由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