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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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贵德县交通运输局 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德县人民法院(2019)青252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 二、2017年5月15日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卓有、何维经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卓有、何维经工程款3,592,347.51元,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1,000,000.00元,计4,592,347.51元及利息(利息以4,592,347.51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卓有、何维经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25.06元,财产保险费5,000.00元,计65,525.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卓有、何维经负担10,289.26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55,235.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69.06元,鉴定费63,700.00元,计134,769.06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卓有何维经负担21,118.26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107,778.84元。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871.96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