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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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大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际大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中海成长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海际大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北京中海成长投资有限公司在抽逃的3094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被告北京海际大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抽逃的275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北京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16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80万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北京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95元,由被告北京中海成长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海际大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