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627部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9 643.8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627部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3 584.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6 059.23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得易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627部队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