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遵义裕能科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遵义裕能科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月星借款本金32300000.00元,利息7969291.33元; 二、由被告遵义裕能科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月星律师费20万元; 三、原告周月星以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仅数额为限对遵义裕能科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红桥分社签订的编号为红农信迎红桥分社(2016)年抵贷字034号的《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遵市国用(2012)第11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遵市国用(2013)第124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或其他方式处分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郭一穆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周月星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419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9199元,由原告周月星负担9199元,由被告遵义裕能科尔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郭一穆共同负担270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