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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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2009.9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剩余部分32009.91元;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66725.55元、护理费15957.62元、误工费31915.23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24498.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中剩余部分14498.40元和鉴定费4830元共计19328.40元; 三、被告***垫支的48500元以及垫支的门诊费320.82元、护理费600元、鉴定费2830元在执行中可予以扣减; 四、品迭一、二、三项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20000元,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51438.31元,被告***垫支的52250.82元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