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船营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顺芳五金商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顺芳五金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吉林船营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万元、利息15300元、罚息182171.93元、复利1093.02元,合计2748564.95元(截至2021年8月24日止),以及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顺芳五金商店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告吉林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吉林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顺芳五金商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4元,由被告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顺芳五金商店、吉林市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