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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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602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新法。 被执行人倪勇,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2019)浙0602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倪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每月收入分期偿还。被执行人现已履行3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分期履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和解履行的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1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建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文旗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