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西林县银丰黄金销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0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0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西林县银丰黄金销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合计3150元,由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22元,西林县银丰黄金销售店负担928元。 -9-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