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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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兴鑫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防城港市防城兴鑫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代垫款5753736元; 二、防城港市防城兴鑫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龙洲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919541.07元,及以919541.07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三、林良杰应对防城港市防城兴鑫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良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防城港市防城兴鑫石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8996元,减半收取计2949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共计34498元,由防城港市防城兴鑫石业有限公司、林良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