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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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木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永铭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白山市江源区木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绥芬河市永铭木业有限公司货款520189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后续利息。 二、驳回绥芬河市永铭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自指定期间届满之日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5.82元,减半收取4917.91元,原告负担416.97元,被告负担4500.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案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