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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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吕敏、姜永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770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8日的利息276668.10元、罚息1444768.89元、复利155142.17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851‰上浮50%计算); 二、若被告吕敏、姜永杰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返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①姜永杰、吕敏提供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号);②杜昭、蔺春梅提供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户(产权证号:乌兰察布市房权证商都县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商他字第××号)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杜昭、蔺春梅承担本判决第二项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敏、姜永杰追偿,被告吕敏、姜永杰应于被告杜昭、蔺春梅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杜昭、蔺春梅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四、被告武君、赵杰、王艳丽、王忠平、单淑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武君、赵杰、王艳丽、王忠平、单淑君承担本判决第四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敏、姜永杰追偿,被告吕敏、姜永杰应于被告武君、赵杰、王艳丽、王忠平、单淑君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武君、赵杰、王艳丽、王忠平、单淑君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42429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吕敏、姜永杰、武君、单淑君、赵杰、王艳丽、王忠平、杜昭、蔺春梅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