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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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乔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70000元及利息(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53816.8元)。 二、被告张某1、张某2、乔某2、乔某3、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015元,由乔某1、张某1、张某2、乔某2、乔某3、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